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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106100號

主旨:

有關再釋監造人員是否需全程在場監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部95年3月13日交重字第0950002501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95年2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500055320號函指明,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應全程監督,以確保品質。

三、有關相同工項數量甚多時,監造單位之檢核是否需全數取樣(全程在場)乙節,查本會上開函釋係指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監造單位應派員全程監督施作過程,以保障公共工程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監造單位應於上開施作過程中,應依法令及所核定之監造計畫之頻率及選擇適當時機,執行監造簽證、抽查或抽樣試驗,以負起監造之責任。

四、貴部就所屬工程之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其相同工項數量甚多時,宜要求監造單位加派人力全程監督施作過程,以確保工程品質。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