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00 承辦單位 主任秘書 檔號: 保存年限: 本文頁數: 附件(單位): 發文: 繕打: 監印: 校對: 0 抄件 副本 正本 檔名: *09200375880* 09200375880 函;函 主任委員郭瑤琪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200375880號 附件: 主旨:有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疑義乙案,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另第二項明定:「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兩年內,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又第三項明定,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懲戒、懲處等相關之處置。
二、機關辦理獎懲,依前開規定係由被查核機關依職權核處。有關查核結果優等之獎勵與丙等之處置乙節,至為明確,可據以立即辦理獎懲,以收時效而達獎懲效果。
三、至查核成績為甲等者,經統計查核成績為甲等之案件,因其成績範圍為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高低之間仍有差距,如均予獎勵,則易致浮濫,使獎勵失去意義。惟如不予獎勵,亦失之嚴苛且易茲考列甲等與乙等俟屬同一等級之錯覺。故建議查核成績為甲等者,先予登錄,作為當年度考績之參考,並俟當年度結束後,如同一工程標案當年度曾被查核之成績達甲等且分數均為八十五分以上者,可顯示品質之穩定性,再行辦理獎勵較為適中。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