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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600357650號

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處於停工狀態,可否向機關申請將該工程品管人員暫時解除登錄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二、有關旨揭疑義乙節,查品管人員應於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故如停工將達較長時間,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得向機關申請將品管人員登錄為「解職」(解除職務)。惟承攬廠商接獲機關復工之通知後,應即依前開品管要點與契約相關規定,重新將品管人員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重新登錄於本會資訊網路系統。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縣金湖鎮蓮庵里三谿橋12號]、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