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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286230號

主旨:

有關工程採購標案之大管徑RCP管檢驗問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7月6日北府水排字第0950476508號函。

二、依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1項)。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2項)。第1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自九十五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3項)。目前上開實驗室認證機構,僅有經濟部籌設成立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所屬之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

三、本會嗣據部分機關反映鋼筋、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之檢驗或抽驗項目眾多,如全須通過CNLA(TAF)認證,執行有其實際困難。經本會以94年11月10日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函補充規定在案。查上開規定之7項試驗不含「RCP管檢驗」,旨揭RCP管檢驗疑義,宜由 貴機關自行於契約明訂送驗單位,並請參考現行相關機關之作法及市場實際執行情況,檢討契約之可行性,依相關法令及職權妥為處理。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