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618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233070

主旨:有關監造單位受訓合格派駐現場人員,工程竣工後可否改登錄於其他工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所9763(97)建國監字第970603-1號函。

二、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2)。(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3)

三、三、有關旨揭疑義乙節,除委託監造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上開品管要點規定,監造單位於工程竣工時,即可向機關申請將其受訓合格派駐現場人員解除登錄,並可調至其他工程。

正本:于瑞佐土木技師事務所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