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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400079440號

主旨: 請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辦理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減收,並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繳納後方為金質獎得獎或入圍廠商者,不予減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4年2月1日榮工業一字第0940001296號函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94年1月31日鐵工工字第0940000989號函辦理。
二、 依旨揭金質獎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第3目及第2款第3目規定,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對工程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對工程採購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納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或入圍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查本會業以93年7月13日工程管字第09300273130號函及93年12月16日工程管字第09300476912號函,請各機關依上開獎勵規定辦理在案,諒達。
三、 有關第五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及入圍廠商名單業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告資訊網站,請轉知所屬(轄)各工程主辦機關,依旨揭金質獎要點第9點獎勵規定辦理,並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繳納後方為金質獎得獎或入圍廠商者,不予減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之優惠。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