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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443120號

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0點規定之監工人員,於其負責工程申報完工後可否改登錄於其他工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司95年11月13日95泱南字第9511150號函。

二、 查品管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監工人員人數規定如下: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二)前款監工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監工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另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三、 有關旨揭受訓合格監工人員,於其負責工程申報完工後可否改登錄於其他工程疑義乙節,依上開規定,於工程竣工(即承包商提報竣工,機關同意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初驗)時即可解除登錄,並改登錄於其他工程。惟監造單位須指派人員,於工地協助機關辦理驗收,直至驗收完成為止。

正本: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