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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163100號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之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內政部營建署95年5月3日營署工務字第0950020362號函轉 貴院95年4月18日院信刑篤字第0950005587號函辦理。

二、 查本會應法務部要求,以89年7月13日(八九)工程企字第89017787號函各機關,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設有監工人員者,應規定監工人員填寫監工日報表,並將之納為政府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詳附件1。另以90年2月14日(九十)工程管字第90005104號函檢送監工日報表參考格式(已納入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附件),詳附件2。又依本會93年7月3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其第5款明定:「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

三、 有關公共工程之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應由何單位製作乙節,依上開規定,監工日報表係由工程採購之監造單位填寫,施工日報表則由施工廠商填寫。至由何單位管考乙節,上開管考如係指審查而言,依前開參考格式之「審(覆)核」欄位之備註指出,該簽核欄位由機關依組織及權責,自行決定。另查本會「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規定,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工作報表,送請機關核備。故若屬自辦監造者,請機關依組織及權責辦理審查;若屬委外監造者,請參考前開規定,於委辦監造契約及工程契約中明定,並落實執行。

四、 另有關承包商可否代監造單位製作,或代填部分相關事項乙節,依本會90年2月14日函說明二,監工日報表原則應包含「重要施工項目完成數量」、「供給材料使用數量」、「出工人數」、「使用機具」、「工程進度」、「施工取樣試驗」、「通知承商辦理事項」、「重要事項紀錄」等欄位;惟若承商填報之施工日報表已載明有上述之項目,並按時陳報監造單位核備者,則監工日報表得免設置該等欄位。另上開品管要點明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之一,為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故監工日報表應由監造單位填報,不得由承包商代填。惟若承商填報之施工日報表已載明有上述之項目,並按時陳報監造單位核備者,則監工日報表得免設置該等欄位,避免重複填寫。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施工日報表」修正為「施工日誌」;將「監工日報表」修正為「監造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