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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385770號

主旨:

有關公告金額以上公共工程之材料設備,屬正字標記產品者之檢驗或抽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97年9月16日府授工品字第09731354300號函。

二、 查本會91年1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200044060號函送之「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結論(三):「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對正字標記產品已有檢驗機制,各機關如使用正字標記產品,其就該產品已依該規則規定辦理之檢驗事項,建議得免重行檢驗。」

三、 復查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1項)。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2項)。」另以94年11月10日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函補充明訂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之7項試驗報告,才須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在案。

四、 再查「正字標記管理規則」及「申請正字標記作業規範」,已明定正字標記申請須通過品管驗證及產品檢驗,並每年接受不定期工廠品管追查及產品檢驗作業至少各一次。

五、 另材料設備之現場抽驗或檢驗頻率,係依國際或國家標準、規範及設計需求予以訂定,尤其涉及主要結構或影響安全者,材料設備之抽驗或檢驗更顯其重要性。況工程採購之材料設備大多屬訂單生產,非如財物採購之產品屬大量生產(製程變動性小)。

六、 綜上,有關公告金額以上公共工程之材料設備屬正字標記產品者,是否須再依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辦理或得免重行檢驗或抽驗乙節,仍請依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依循國際或國家標準、規範及設計需求明訂之材料設備「現場檢驗或抽驗」頻率辦理。惟上開材料設備屬正字標記產品者,建議得免辦理材料設備送審之「出廠檢驗」。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