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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300453950號

主旨: 有關 貴公所「高樹鄉火化場興建工程」發包訂約後,擬自工程結餘款增列品管費用,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屏高鄉建字第0930011883號函。
二、 查旨揭工程係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公告招標文件,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以(九一)工程管字第91010449號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0點六至二點0為原則。(第一項)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第二項)」
三、 有關旨揭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應由 貴公所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如有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四條第(三)款有關契約價金給付之相關內容請參閱(如附件一)。
四、 若旨揭工程契約,漏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與前開品管要點規定廠商需辦理品質管理工作,且未編列品質管理相關費用者,機關得依契約及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如附件二),辦理契約變更新增品質管理工作項目及其費用。惟 貴公所未依規定編列品管費用乙節,建請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正本: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副本: 屏東縣政府、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