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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200305600號

主旨: 為推動三級品質管理制度,請建立督導機制並確實執行,檢送「工程品質常見缺失案例」乙份供參,請 轉知所屬並引以為戒,請 查照。 說明:
一、 為落實三級品管制度,請加強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運作,尤應重視工程缺失之矯正與預防,下列事項請於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在建工程則請協調廠商確實執行:
1、 施工前及施工中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2、 新建工程契約書應明訂承攬廠商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間隔器等)。

3、 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注意事項及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以提供現場工程人員於施工時之參考依據。

4、 為使廠商確實依契約規定施工,機關招標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參照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要求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外,並應考量就承攬廠商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情事,於工程契約書內訂明懲罰性違約金條款略如:視情節輕重,第一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二0%;第二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四0%;第三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六0%。履約時如發現承攬廠商有該等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時,除依規定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並應針對該不符或瑕疵項目部分,依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予以扣款。

5、 履約時有前款情形,除依契約相關規定予以處置外,機關並應依照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技師法第四十一條;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政府採購法第一0一條至第一0三條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 為使廠商及監造單位落實第一級及第二級品質管理,本會研訂「品質計畫綱要」及「監造計畫綱要」,公告於本會網站「工程管理」項下之「公共工程品管教育訓練」中,請 貴機關據以執行,尤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成員應進行教育訓練,俾熟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與俾利施工品質之提昇。
三、 檢附「工程品質常見缺失案例」(PDF檔案格式)已公告於本會網站首頁及「採購公告系統」,請參考並避免再產生類似缺失。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