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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物價指數調整相關函釋

一、90年9月12日(90)工程企字第90035319號函釋:工期1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

二、95年8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7540號函釋:工期未達1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

三、95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26530號函釋:不論工期是否長於1年,均請各機關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不宜於契約中訂定「本工程無物價指數調整規定」之條款,以降低雙方風險負擔。

四、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釋:本會擬訂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之3種調整方式,供機關訂定物價指數調整之參考。

五、96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421180號函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辦理。

六、97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80290號函釋:本會提供總指數、中分類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分別超過2.5%、5%及10%辦理調整之參考調整方式,其調整門檻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

七、97年4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700157480號函釋: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之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門檻均降為0%,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

八、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9070號函釋:本會97年4月15日修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之調整門檻均降為0%,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上開比率為限。針對現階段物價漲跌不一之情形,仍應設定適當之比例,較有助於工程履行過程的穩定,因此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訂定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逾2.5%部分辦理調整。

九、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釋:本會提供「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可將其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於投標時決定是否預先聲明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十、98年4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800171260號函釋: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物價指數調整方式之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門檻分別修正為2.5%、5%及10%,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

十一、98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09800101910號函釋:契約金額有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其估驗計價保留款、履約保證金、逾期違約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計算方式。

十二、98年6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249450號函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契約價金有依契約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調整者,應注意個案特性並視實際需要,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9點規定,於契約載明相關事項,訂定周延之物價調整規定,減少爭議。

十三、98年7月9工程企字第09800303490號函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機關遲延通知廠商開工或開工後通知廠商停工,造成施工期程延後,廠商認為依契約計算物調款受有損失者,可向機關求償。

十四、99年4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7330號函釋:機關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建議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酌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6目及第7目納入招標文件。相關營建材料,可訂明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辦理調整,例如與鋼材有關之鋼筋、型鋼、鋼板等個別項目指數。

註:尚有解釋函未明列,其他解釋函或上開函釋內容,請至本會網站之「採購法相關解釋函」(網址:https://planpe.pcc.gov.tw/prms/explainLetter/readPrmsExplainLetterSearch)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