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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4710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材料抽驗或檢驗之試驗報告,是否需由承攬廠商之品管人員先行初判,再由監造人員判讀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7年11月12日府公查字第0970273684號函。

二、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3項規定:「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應據以執行二級品管(品質保證)材料抽驗,以驗證廠商之施工品質並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施工廠商應據以執行一級品管(品質管制)材料檢驗,以作為自主品管使用。

三、有關監造單位材料抽驗或施工廠商材料檢驗之試驗報告,是否需由承攬廠商之品管人員先行初判,再由監造人員判讀疑義乙節,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屬監造單位材料抽驗之試驗報告者,由監造單位自行判讀,不須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屬施工廠商依據契約執行之材料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抽驗辦理之試驗報告者,則由施工廠商品管人員初判,再由監造單位複判。

正本:高雄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