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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600170910號

主旨:

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設置受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局96年4月23日地工市字第0960004273號函。

二、 有關貴局函述「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機電標」,原預算金額為4億多元(屬巨額工程採購),依旨揭要點第10點規定,監造單位應設置2位以上受品管訓練合格監工人員。惟因辦理契約變更,減賬後之契約總價為1億2千多萬元,可否依旨揭要點規定,改為監造單位僅須派1位受訓合格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設置受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之金額認定標準為何乙節,說明如下:

(一) 查本會旨揭要點之金額需於招標前認定之,故係以工程發包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 因上開設置人數規定須於委辦監造服務契約明定,而委辦監造契約多訂於工程契約之前,故工程主辦機關應事先規劃工程發包策略,決定工程標案之件數,俾於委辦監造服務契約訂明監造單位應於每一工程標案設置之受訓合格監工人員人數,並於編列監造服務相關費用時一併納入考量。
(三) 如工程契約變更而縮減工程費用為1億2千多萬元,則依旨揭要點第10點規定,委辦監造廠商應置一位以上(含一位)受訓合格監工人員人數。

正本: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