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如採用「加勁格網」材料,應依契約規定執行,本會公告之公共工程相關施工綱要規範亦併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徐耀昌國會辦公室99年5月6日耀函(協)字第99050113801號函及本會99年1月11日工程管字第09800570270號函辦理。
二、本會並未禁止使用任何公司之「加勁格網」產品,惟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加勁擋土牆」工程,應訂定有關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之工程技術規範,並依契約規定辦理工程查驗,以確保工程品質。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立法委員徐耀昌國會辦公室、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梧棲鎮(中港園區)經三路33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