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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84950號

主旨:

有關未達一千萬元之公共工程,專任工程人員可否兼任品管人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95年10月2日營授辦建字第0953506299號函轉 貴公司(楊治武)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等級、類別營造業負責人及該營造業之其他業務人員具有各該等級、類別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者,得擔任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三、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5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同點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另第5點規定,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亦即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應專任於品管業務,不得兼該公司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四、綜上,有關未達一千萬元之公共工程,專任工程人員可否兼任品管人員乙節,因本案未達查核金額,故除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品管人員須專任於品管業務外,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品管人員職務。

正本:宏森營造有限公司[汐止市汐萬路2段228巷31弄65號1樓]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