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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314430號

主旨:

有關本會94年11月10日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函釋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2點材料試驗疑義之補充說明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本會94年11月10日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函釋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須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所屬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原簡稱CNLA,現改為TAF)認可實驗室辦理鋼筋、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之檢驗或抽驗項目,計7項(諒達)。

二、有關施工廠商自主檢查之上開7項材料試驗屬工程契約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時,依本會上開94年11月10日函釋,須送TAF認可實驗室辦理。惟如「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等,由監造單位會同施工廠商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送TAF認可實驗室辦理。

三、另本會上開函釋中「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乙項,又分成「飽和面乾法(CNS 8759)」及「封臘法(CNS 8757)」。其中封臘法之TAF認可家數目前僅有7家,故上開試驗不宜僅限定「封蠟法」,在此一併敘明。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兼復95年6月1日路新施字第0951003272A號函)、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兼復95年5月3日中工字第0950004842號函)、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