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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500353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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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所辦理「潮州鎮骨堂新建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含施工監造),其監造計畫提送時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95年9月11日(95)俊建師潮州字第950911號函。

二、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問題,應依契約定辦理。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

(一)機關決標予統包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當雙方契約簽訂,即視為完成契約簽定程序,並無需俟細部計畫之書圖核定。

(二)監造計畫之提送時程乙節,應依監造契約規定辦理。

(三)依本會訂頒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第5章「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之撰寫說明4,明定「統包工程,統包商應依契約及基本設計內容辦理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後,監造單位應即據以訂定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惟統包工程有其特殊性,細部設計係由統包商辦理,且常於部分細部設計完成後即開始施工,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施工監造單位應就基本設計及施工廠商預定開始施作部分,在施工廠商實際動工前(含整地及測量等),由機關核定監造計畫後,據以施行。待統包商所送細部設計經核可後,監造單位再據以訂定分項工程之品質管理標準,並調整、修正監造計畫。如統包商係分段提送,則監造單位亦應據以多次修正監造計畫。

四、旨案如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正本:李俊慧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