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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600170890號

主旨:有關執業技師可否擔任工程顧問公司之受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96年4月24日陳情書。

二、 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0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4點、第5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監工人員人數規定如下(第1款):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1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2人。(二)前款監工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第2款)。另同點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本會92年12月18日工程管字第09200491870號函釋,得由執業技師就「本科技術事項」擔任上開人員在案。

三、 就旨揭疑義乙節,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如以受聘方式擔任工程顧問公司依品管要點規定派駐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受訓合格監工人員,若不涉及執行技師業務,且無礙技師專注於技師業務,就技師法規定,尚無不合,惟仍須依品管要點規定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正本:三和電機技師事務所陳瑞光電機技師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註:96年9月20日修正函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業將「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修正為「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