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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9000224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要求監造單位或施工廠商於材料送驗或會驗填寫相關表單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供實驗室比對,以求試驗報告登載之正確性,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說明:依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99年1月13日全認實字第20100022號函副本辦理。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基隆市政府、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