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400188910號

主旨: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本會業於「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公告查核成績列為丙等之工程一覽表,除請督導 貴屬切實依照契約規定辦理外,對於上開一覽表所列廠商辦理之其他工程,尤應加強查核,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
二、 查各主管機關查核成績列為丙等之工程,其承攬廠商、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廠商名單,重複性甚高。除請依照本會94年1月31日以工程管字第09400037860號函頒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落實執行外,並請依上開作業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切實檢討追究工程主辦機關及廠商相關人員責任。
三、 自即日起,本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新增公布各主管機關最近一年內查核成績列為丙等工程之一覽表供參(路徑為:「統計分析/公告查核丙等工程」項下)。請各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查核成績列為丙等工程之查核紀錄函發時請副知本會(俾便即時列管追蹤),並請檢核 貴屬建置於本會工程標案管理系統資料之正確性。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會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