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062330號
主旨:為避免評核等第與缺失扣點差異分歧、比例失當,特研訂對應原則,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本會自94年1月31日函頒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以來,各查核小組對品質缺失扣罰點數懸殊,如甲等扣點數與乙等相同、乙等扣點數超過丙等、丙等扣點數從2點到85點不等,形成扣點數與查核成績等級比例失當現象,爰特研訂對應原則。
二、經本會邀集相關之工程主辦機關及工會團體代表討論結果如下:「缺失總扣點未達15點者,得列為甲等或乙等;缺失總扣點在15點以上者,不得列為甲等;缺失總扣點達40點以上者,查核成績考列為丙等」,做法詳如附件「工程品質查核成績等第及扣點數對應原則」。
正本: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