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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100248410號
主旨: 有關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查本會訂頒之品管要點第三點第四項規定:「前項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其意旨係要求重大材料試驗,應交由較具公信力之前開三類實驗室辦理。
二、 另按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簡稱CNLA)「實驗室認證共通規範」之「5.10結果報告」要求:
(一) 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在認可範圍內出具之報告,應同時清楚地、明確地標示CNLA Logo(標誌)與認可(申請)實驗室編號、認可項目與非認可項目應清楚地、明確地標示。報告中不得使用文字、圖形、數字或符號等暗示或混淆實驗室之認可範圍。
(二) 認可實驗室在認可範圍外出具之報告,不得包含CNLA Logo(標誌)與認可(申請)實驗室編號。亦不得使用文字、圖形、數字或符號等暗示或混淆實驗室之認可範圍。
三、 為避免爭議,各機關若由CNLA認可之實驗室辦理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等重大材試,其所屬工程契約應明確規定:「○○檢驗項目,應交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等文字。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