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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450370號

主旨:有關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可否以受委託或受聘方式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97年10月3日水四工字第09750090760號函辦理。

二、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4點明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

三、依技師法第12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經查已涵蓋本科技術事項之施工、檢試驗及計畫管理等施工廠商應辦事項。

四、另查本會95年5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600170890號函釋(公告於本會網站,路徑:\法令規章\技師法\技師法相關解釋函)略以: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如以受聘方式擔任工程顧問公司依品管要點規定派駐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之受訓合格監工人員,若不涉及執行技師業務,且無礙技師專注於技師業務,就技師法規定,尚無不合。

五、綜上,如技師事務所執業技師以受委託或受聘方式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時,若不涉及執行技師業務,且無礙技師專注於技師業務,得免經本會品管人員訓練,仍可就「本科技術事項」擔任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惟各機關辦理上開人員登錄時,應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函請本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應確實依據品管要點規定,就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要求其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如有疏失,應追究責任。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