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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500047660號


主旨: 有關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業務,移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辦理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全國認證基金會)95年2月7日(95)全認實字第0950131號函辦理。
二、 全國認證基金會來函說明:
(一) 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符合性評鑑基礎架構之要求,同時參考國際發展趨勢及整合國內認證資源,配合政府再造,經由標檢局推動,將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與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CNAB)合併成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經濟部則於92年11月27日將CNLA及CNAB業務移轉至該會辦理。
(二) 該會成立後,經政策考量,於93年將CNLA及CNAB更名為TAF,並獲相關國際認證組織通過更名,繼續以TAF名義維持相互承認協議,並自94年3月起開始以TAF核發各項認證證書。
(三) 有關認證標誌轉換部分,採漸進方式進行,現認可實驗室可選擇使用CNLA認證標誌或TAF認證標誌。惟97年1月1日起,該會將僅採認TAF認證標誌。
三、 查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第1項)。(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2項)。」另本會94年11月10日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函,明定自95年度起各機關辦理該函所指7項試驗時,應由符合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之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以確保公共工程之材料品質,諒達。
四、 綜上,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之實驗室可選擇使用CNLA認證標誌或TAF認證標誌,惟自97年1月1日起,TAF認證標誌為全國認證基金會唯一認證標誌。
五、 檢附全國認證基金會來函影本及經濟部函影本各乙份,共4頁。 貴機關得至本會全球資訊網,點選「工程管理」項下之「檔案下載區」下載附件(zip)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本會企劃處、技術處、法規委員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