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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300348250號

主旨: 有關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是否須於營造業承商填具之自主檢查表上簽章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56908號函,轉 貴府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北府工採三字第0930005151號函辦理。
二、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三點明定,品質計畫書之內容含自主檢查表。另第六點第二款明定品管人員工作重點之一為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又第七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三、 綜上,為落實廠商自主品管,依品管要點規定,廠商應依契約、設計圖、規範及法令等訂定品質計畫之自主檢查表,並由承包商工地現場工程師據以檢查,並由品管人員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而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則負責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至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是否須於營造業承商填具之自主檢查表上簽章乙節,前開要點並未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