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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300452470號

主旨: 有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於工程招標文件內訂定需設置受訓合格之品管人員執行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全設聯元(93)字第93044號函辦理。
二、 查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另同點第二項規定,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又第五點規定,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 有關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依上開規定得比照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於工程招標文件內訂定需設置受訓合格之品管人員乙節,機關應考量相關行業之性質、工程特性、規模及當地符合資格之品管人員人數等審慎處理,以免窒礙難行。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 中華民國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