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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001600號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

自97年起,公告金額以上工程,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以「強度、功能、安全、美觀、環境」五項指標評量工程品質,請查照。

說明:

一、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本會特訂定「強度、功能、安全、美觀、環境」等五項品質指標,作為各工程品質之評量。五項指標業經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自96年7月至12月試行完成,自97年起正式實施,以五項指標評量各工程施工品質。

二、五項指標以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為評量對象,由工程主辦機關(含工程代辦機關)每季辦理評量一次;另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時,亦請配合評量五項指標。

三、各工程品質指標評分以達到五項指標均為甲等(80分)之設定目標,因本品質指標評量機制係屬首創,推動初期以鼓勵為主,故不限定各機關所屬工程全數均需達到80分,97年先由各機關自行設定達成目標之工程件數,並以一年期為評量期,至97年12月31日截止,由各機關提報實際達成率,如原設定件數全數均能達成,經工程會審核確認後, 可列為提報97年度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特殊加分項目。

四、隨函檢附相關表格等評量資料乙份,請參照。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副本:本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