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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9002371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之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會預定自100年1月1日起,分兩年於公共工程逐步擴大採用與國際相互承認之材料試驗認證項目,相關實施措施與規定,請參考本會98年10月29日以工程管字第09800480600號函。
二、因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業務已移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辦理,本會前於95年2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500047660號函已通知相關單位在案。本會91年7月16日工程管字第(90)09100248410號函,相關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說明,停止適用。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法規委員會、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