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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02 訂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及回訓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