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載明規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2. 訴願人如採電子方式提起訴願,本會僅收受符合電子簽章法之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簽署之「PDF檔」訴願書,並請寄送至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secr@mail.pcc.gov.tw)。電郵附件檔案限制2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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