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鑑會辦理工程技術鑑定案件,以法院、檢察或調查機關囑託或請求協助之下列工程案件為限: 一、機關人員辦理公共工程業務而受偵辦或起訴之刑事案件。 二、 機關與廠商間有關公共工程爭議之民刑事案件。 三、 機關與廠商因公共工程民刑事案件所提技術鑑定報告之審查。 四、其他特殊之專案並經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委員會議同意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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