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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二十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4年5月18日上午9時30分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討論事項及結論:
一、基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報告各機關為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計畫仍有中譯英服務之共通性需求,爰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局)循前例辦理「建置內外部雙語環境設施翻譯(中翻英)服務」共同供應契約。研考會建議適用機關增列地方政府機關乙節,請中信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辦理。另建議將交貨及驗收滿意度調查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乙節,已逾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不得採行。另請中信局於契約研訂適當之履約條件(如試翻譯、重行翻譯),俾提升翻譯品質。
二、中信局報告「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履約過程尚稱順利,本案同意援前例續辦。另請中信局於招標前邀集業者及機關進行座談溝通,使業者充分瞭解採購資訊、增加投標意願。
三、行政院新聞局(下稱新聞局)提報93年度「媒體通路集中採購案」辦理情形,洽悉。請新聞局再確認需求機關,並就94年度媒體通路集中採購案之履約期限及後續擴充之期程規劃,研議於完整年度區間辦理之可行性,並於下次會議前(預計94年6月中旬)提報。
四、關於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提報「資通安全產品共同性規範草案」研議情形,洽悉。鑑於國內目前就資通安全產品尚未訂定共通性規範且驗證機制亦未建立,貿然強制要求資通安全產品需經驗證,因無法源依據,恐對資訊產業造成衝擊亦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未來如有共同供應契約之必要,可參考電信技術中心研擬之資安產品規範草案,並視市場成熟度,鼓勵採用該類產品,以確保機關之資通安全。另就各機關資安等級標準所需採購資訊產品是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請中信局先進行網路需求調查後再議。
五、機關辦理採購,於招標前認定其採購金額達巨額者,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款後段認定屬標的不同,且認定其採購金額未達巨額,惟其單項標的累計之訂購金額達巨額者,均應依本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請中信局統計自本法施行迄今之採購案件,如有上述情形而未提報者,請即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補報,併請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3規定函送審計機關。
六、為瞭解非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情形,請中信局就具代表性之共同供應契約(如電腦設備共同供應契約),隨機抽取適當樣本數,統計分析該契約之適用機關及非適用機關訂購金額、件數及比例,並提供由工程會指定中信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允許非適用機關利用辦理採購之品項名稱。必要時,得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協助。
七、散會
七、關於機關及業界就中信局辦理之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所提之建議,就滿意度網路調查及加強履約管理方面,請中信局善盡訂約機關履約管理責任,對於機關之不滿意意見,應即時處理掌握時效,另請中信局研議於各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明定廠商如被登錄不滿意之意見或未將市面優惠價格適用於各訂購機關者,其於該網頁登錄之處理結果未經中信局核可前,就該契約不得接受機關訂購;就圖書價目之尾數進位原則,中信局表示契約已有明定,請中信局提供契約文字供中華電信公開於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適當位置,避免機關誤解。關於書目資訊,中信局表示前揭系統已提供機關及廠商連結至國家圖書館網站查詢之功能。至於滿意度調查網頁之增修內容,由中信局、中華電信與工程會協商解決。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