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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35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6年5月15日下午2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2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立奇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報告:(略)
陸、出席單位發言摘要:

一、行政院主計處:
(一)為使共同供應之收費原則及基準更為合理,降低各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成本,原則支持調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業務向機關收取之作業服務費費率。
(二)中信局係屬國營事業,除負有政策性任務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爰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收費,仍須考量相關成本及加上合理利潤為宜。
(三)中信局目前尚無利潤中心之編制,且中信局購料處辦理多項採購案,要求中信局提出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成本數據如有困難,建議改採提供歷年作業服務費費率之調降情形向審計部等明。
(四)目前正在籌編97年度預算,倘決議調降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業務收取之作業服務費費率,其影響中信局繳庫數,請妥與本處第二局說明。
(五)88年間,初次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業務倘有虧損情形,建議中信局一併敘明。

二、財政部:
(一)中信局為國營事業單位,預算需經立法院審議,負有達成盈餘目標之責。另每年行政院對於國營事業之工作考成及績效考核,亦有諸多考核項目與盈餘有關。近年來金融業競爭激烈,公營金融機構多致力於營收之提高與成本之降低,以創造盈餘。
(二)中信局購料處代辦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盈餘逐年增加之原因,主要係由於其採購項目多、價格較市價低、訂購手續簡便,且收取之服務費較各機關自辦採購之費用為低,故除中央機關外,各地方機關亦因較自辦方便且成本較低,亦紛紛大量訂購,故其採購項目、契約件數、訂購筆數及金額逐年增加,服務費收入亦隨之增加。中信局購料處業務量雖增加,惟人員及費用並未隨業務成長幅度調增,主要係期藉成本之控制,提高繳庫盈餘,進而增加國庫之收入。
(三)另因中信局購料處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業務,尚須借助該局其他部門之協助(例如會計處及政風處派人監標、銀行處配合辦理收退押標金、保證金等),爰建議若擬計算該業務之成本,亦應考量相關間接成本方屬合理。
(四)另中信局將於96年7月1日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合併,爰建議本案由合併後之存續銀行臺灣銀行併同全行營業政策作整體考量後再議。
(五)建議中信局提供工程會下列補充資料,俾轉送審計部:
1.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業務考量間接成本後之營業利益率試算資料。
2.近年來服務費費率調降項目及平均費率調降情形。
3.近年來中信局購料處對於成本控制之實績。
4.購料處盈餘占中信局總盈餘之比率及中信局部門別損益情形。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信局之平均作業服務費費率,91年為1.26%,95年為1.07%,費率已有調降。
(二)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業務作業相當繁複、花費大量人物力且程序冗長,尚未完成合併前,本公司對中信局之作業服務費合理費率難以評估,建議俟完成合併後,考量臺灣銀行營業政策後再整體評估。

四、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一)詳本次會議會議資料(中信局96年4月24日台總購字第09612600056號函)。
(二)另中信局於96年5月11日補充說明略以:查中信局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業務目前係由購料處負責辦理。復查購料處僅係本局數十個營業單位之一,該處辦理採購作業,仍須總局管理單位(如會計處及政風處派人監標、資訊處之會同審標等)及其他部門(如銀行處之收退押標金、保證金等)之配合及支援,並須使用總局各項有形及無形資源,惟總局管理單位及其他部門之成本或費用及各項資源之費用並未計入該處之成本及費用內,故目前帳列盈餘應再減除上述成本或費用,方為實際之盈餘。該處95年度經加計上述成本及費用後,共同供應契約之盈餘應調整為129,200千元(原為197,857千元),營業利益率為34%(原為52.1%),經再扣除營業外費用後之盈餘為93,527千元(原為180,673千元),營業利益率為24.6%(原為47.6%),尚屬合理。

柒、會議結論:
一、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代表所提,中信局須自負盈虧且具備繳庫責任等節,允宜充分考量其代辦採購投入之成本並收取適當之作業服務費。
二、現行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業務,依一般代辦採購之收費標準,以每筆訂購金額計收,是否妥適似仍有檢討空間。請中信局與合併後存續之臺灣銀行詳實檢視該收費標準之合理性。
三、請中信局就工程會所提出之作業服務費調降方案攜回研議,並將各出席單位建議之相關數據合理估算後,於96年5月18日前提出完整資料,以備96年5月24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18次會議專案報告之用。

捌、臨時提案:

提案一:為因應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案之施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由中華電信公司以E-Mail寄發合併通知函予各訂購機關及立約商(中信局提)。
結論:請中信局提供內容送中華電信代為寄發電子郵件,並由中華電信將此訊息公開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首頁。

提案二:為因應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案之施行,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中央信託局購料處現行之代辦採購案件所鍵入之機關代碼自96年7月1日起轉為臺灣銀行採購部之機關代碼(3.7.20.xx),以憑辦理(中信局提)。
結論:本提案事項屬技術問題,請中信局及臺灣銀行會後洽工程會協助處理。

玖、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