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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二十一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4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2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討論事項及結論:
一、行政院新聞局(下稱新聞局)辦理「第3次媒體通路集中採購案」,業完成機關需求統計及採購期程規劃,並函報行政院核定在案,請新聞局依既定期程辦理。
二、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局)就具代表性之共同供應契約(例如電腦設備共同供應契約),統計93年度及94年上半年度適用機關及非適用機關之訂購金額、件數及其比例,並於2周內以書面函送工程會,必要時,得以密件方式處理,並得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協助。
三、為落實本小組歷次會議之結論,請工程會將歷次會議中信局應辦未辦事項彙集成表,擇期邀請中信局召開會議並訂出完成時間表,爾後中信局各項報告及成果請於會前以書面提送本小組,俾利列管追蹤。至廠商交貨評分機制之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流程之規劃,請中信局指定適當人員與中華電信及工程會儘速協調處理。另中信局應支付中華電信之相關系統使用費,應積極處理,必要時,得請工程會協調。
四、中華電信所提書面報告,洽悉。關於電子下訂之履約期限下拉式選單,俟練習區測試完妥,經工程會認可後通知中華電信置於正式區供機關使用,以有效規範廠商交貨期限。另系統之FAQ請中華電信開放中信局得進行維護增修,至機關建議將電子採購系統之FAQ集結成冊乙節,請中信局研議辦理。
五、關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辦理之便利商店現金禮券共同供應契約,因行政院主計處(下稱主計處)表示廠商開具證明單請領契約價金致機關無法核銷事宜,俟主計處7月中旬內部會商檢討後再議。另建議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未來得改以商品禮券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六、關於財政部賦稅署函,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應依各該適用機關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內容,覈實認定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乙節,因機關訂購時,尚無法預知實際交付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實務尚有其困難,經財政部代表建議得於契約載明「得標廠商得委託其分支機構交付貨物或勞務,並應由實際交付之分支機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請工程會再次函請財政部賦稅署確認。
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