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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十八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4年1月5日上午9時30分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5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討論事項及結論:
一、行政院主計處報告日前已報奉行政院核定,刪除租賃全時車輛規定,自94年1月1日起各機關不得再續租全時公務車輛,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局)94年度「公務車輛租賃共同供應契約(案號:LP5-930022)」應配合停止接受訂購,至於已訂購之機關是否繼續履約,請中信局協助各機關依主計處函示內容處理。另請中信局調查機關需求並評估辦理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共同供應契約之可行性,於下次會議提報。
二、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其採購期限包含履約期限,因此關於租賃共同供應契約之租賃期間,應符合上開規定。如中信局認為租賃期間不得超過2年,有不符公共利益之情形,請就產品類別及性質(包含大型伺服器及電腦設備等)研議不同可能或選項之採購方式(例如租購或不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於下次會議提報。
三、關於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廠商如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4款之情形,中信局表示業於契約規定並切實執行。惟目前中信局訂定之設備或配件之契約,部分於招標時允許廠商得以同一報價報列多種廠牌供機關選用,其中一廠牌辦理促銷(促銷期間結束後,即回復原價)或降價,而其他廠牌維持不變者,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規定,事涉法令解釋,請中信局具體說明態樣另函請工程會釋疑。
四、關於「反洗淨化過濾器」及「生態泡沫滅火器」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可行性評估,請中信局速依前次會議決議廣徵相關專業機關(例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行政院衛生署等)提供意見,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類似產品之規範意見,亦得洽請廠商一併提供已採購前項產品之機關學校名稱,以利瞭解各機關使用情形及進行評估,俾依前次會議決議於下次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會議(預定94年1月底召開)提報。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表示目前中信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已針對是否為環保標章產品區分供機關利用(例如辦公室用文具紙張用品、辦公室設備、電器類等),其績效已由中信局於各季成效中納入。至於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建議環保車輛宜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乙節,依據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環保署為環保設備之訂約機關,爰請環保署先就環保車輛分別就主體設備及其搭配零組件選項研訂規格,提供中信局進行網路需求調查,瞭解各機關共通性需求後再議。
六、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為利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配備,請中信局就與各該契約產品相關之常用配備研議納為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選購項目,於主設備決標後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一併納入契約項目供機關選購。另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提供93年度各機關採購契約以外配備之採購統計資料(含訂購機關、項目及金額等)供參。
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