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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39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2時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3會議室
參、主席:蘇代處長明通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會議結論: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報告機關傳輸複數決標採購決標資訊之簡化作業辦理進度,洽悉。政府採購公報得就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註記可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決標公告項下查詢各決標項次之相關詳細資訊,以節省篇幅。另有關決標公告與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整合及其他尚須調整之處,請中華電信研處。上開簡化作業於97年1月1日以前正式啟用,目前已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練習區,供各機關演練測試。
二、中華電信報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大量訂購線上詢價功能,相關系統調整辦理情形,洽悉。經各機關說明實務作業情形及考量系統操作流程之複雜及困難度,原第38次會議決議第二點所載「由機關就提供價格最低或減價比率最大之廠商擇一下訂」之系統功能有斟酌之處。經討論後,上開功能改以控管提醒利用電子採購系統之機關,於符合個別共同供應契約之大量訂購條件時,應辦理徵詢優惠條件之作業機制,並由大量訂購之機關於電子採購系統填入是否完成優惠條件徵詢及擇定該廠商下訂之理由;如未辦理者,電子採購系統不允許機關執行下訂作業。且機關辦理徵詢作業,除擬訂購之項次僅有1家廠商得標者外,應徵詢2家以上廠商,請中華電信配合修正系統功能。中華電信配合修改上開功能之辛勞,請工程會函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相關單位參與人員予以敘獎。
三、關於訂約機關於共同供應契約明定,單次單筆訂單之訂購金額超過查核金額者,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且不得意圖規避此一限制而分次辦理訂購乙節,各出席機關代表所提意見,納為本會決策參考。各出席機關代表發言摘要如下:
(一)臺灣銀行採購部:本採購部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程序時,已有監辦程序,至於驗收係由訂購機關辦理。保全服務諒係採每月付款分批驗收,其每次驗收金額恐亦未達查核金額,就監辦程序應無牴觸法令之虞。且保全服務特性與量產商品不同,其訂單金額較大,係因每日3班輪班或數人累計所致,另保全人員基本薪資亦無法折扣。
(二)科學園區管理局:共同供應契約具有便利性,可節省採購人力及流程。本局曾於94年自辦保全服務採購,因經濟規模小於保全服務共同供應契約規模,致決標單價高於共同供應契約單價甚多,審計部查核時認有不妥。又,共同供應契約如限制以查核金額為訂購上限,保全人數倘有機動增加,是否造成分批下訂之嫌。本案建議維持現狀,未來本局亦可配合通知上級機關國科會參與擇定廠商之監辦程序。另本措施如擬實施,因本局97年度之保全服務已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完成下訂,建請增列已訂購者不受此案拘束,於98年度再適用。
(三)行政院主計處:本處原則同意查額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且依會中提供之95年度中信局購料處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資料一覽表,暨本處前接獲立法委員建議及部分機關意見等資料,均認為上開金額允宜調降,至於調降幅度可透過本次會議討論。
(四)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供應契約已按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程序辦理,且可達採購效率及經濟規模,本議題如係考量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自辦採購較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更為經濟者,建議可比照選擇性招標後續邀標作業方式,達一定程度規模者,須強制邀請一定家數之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辦理比減價作業,使實際訂購價格更趨合理。建議不要限制達查核金額者,須由主辦機關自辦採購,以減少採購程序之成本。
(五)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對軍方而言,如改由機關自行採購,須以建案方式辦理,將多花費6個月作業時間,有失集中採購簡化流程、減少人力之原意,且本院對於擇定共同供應契約下訂廠商已訂有選商原則,基於自辦採購之人力、時程及決標價格恐高於共同供應契約價格,且資訊產品特性與其他品項不同,建議本措施不適用於勞務採購。
(六)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意見同漢翔公司,建議可比照選擇性招標後續邀標作業方式,於選擇共同供應契約下訂廠商階段,通知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就勞務採購多以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價格逕為下訂,主要係考量服務人員品質及降低流動率,薪資如過低廠商派用之人員素質較差,建議維持現狀。
(八)工程會綜合說明:
1.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除考量有逾越上級機關監辦權責之虞外,由主辦機關自辦或許較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可獲得更佳結果。且金額過大之採購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下訂,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93條所稱共通需求特性,不無疑義,或許可考量就單筆大額訂單特性,另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2.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已明訂,訂約機關應視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每次最高採購量,目前電腦用品設備共同供應契約已有此規定,各訂約機關於辦理其他共同供應契約允宜檢討比照定之。
3.本措施與大量訂購洽廠商徵詢較優惠條件不同,本措施如施行,對於已完成下訂之機關不受拘束,且對照95年度中信局購料處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資料一覽表,受影響之訂單低於106筆,衝擊有限。
4.同一標的採分次訂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屬分別辦理。
5.主辦機關自行採購之單價高於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單價之可能原因,包括個別招標文件之履約條件與共同供應契約有差異,或主辦機關訂定預算金額及底價過於寬鬆等。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