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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34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6年3月27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3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立奇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報告:(略)
陸、會議結論:
一、鑑於後續數年常用維護服務項目,依附於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電腦軟硬體共同供應契約或另行辦理具共通需求特性項目之維護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涉及專業性,請中信局就現行辦理之電腦軟硬體共同供應契約,列舉主要或大宗供應品項、維修項目及範圍、附加於上開契約辦理之可行性、目前機關後續維修作法等書面資料,提96年4月2日本會研商資訊設備共同供應契約產品相關事宜第3次會議與相關電腦公會當面討論。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報告相關功能開發情形,洽悉。關於填寫擇定廠商理由功能部分,個別品項於訂購金額10萬元以下者,得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填寫擇定理由,本項填寫理由功能須提供後續統計之需,並請於96年3月底前正式啟用;優惠徵詢功能部分,被徵詢之廠商如另於系統公告促銷優惠,機關發出之徵詢內容應分別列出上開廠商之促銷訊息供所有被徵詢廠商參考,並增加廠商競爭,惟系統不列出各促銷廠商名稱,以免廠商間有不公平競爭之情形。另受機關徵詢之廠商,系統須提供該等廠商於登入系統後之提醒畫面,以適時將優惠條件回應機關。
三、近來部分適用機關反映利用主計處建議辦理之公務國際機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時,遭遇作業繁複、價格較高、履約期限較長等困難,基於國內公務差旅共同供應契約與國際機票案性質類似,本案俟中信局就國際機票案妥處後再議。
四、關於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17次會議決議,由中信局要求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就相同機型部分,以96年度新契約規定之較經濟計費方式辦理乙節,經中信局調查僅有1項次係屬相同機型,並已協調廠商同意以新契約之計價方式辦理。
五、關於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收取之作業服務費,請儘速將95年度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作業服務費收入、投入成本、盈餘、區分訂購金額級距試算不同作業服務費費率等相關資料提供工程會,俾研議其收費額度合理性,並請中信局於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提出報告。
六、單筆電子訂單訂購數額未達各該共同供應契約規定得與廠商另行議定優惠條件之規定,而個別品項訂購金額超過10萬元時,機關係基於廠商提供優惠為由,填寫請購單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並據以下訂者,訂約機關應依契約規定要求該廠商以該優惠條件供應所有適用機關,善盡履約管理責任,並鼓勵廠商善用系統提供之促銷功能。
七、關於96年2月2日工程會「研商營建大宗資材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之可行性會議」會議結論,由中信局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建立相關材料行情資訊乙節,基於工程會之工料價格資料庫係屬歷史標案價格,與市場行情價格有別,惟倘僅為建立材料行情資訊,廠商報價之意願亦應考量,請中信局進一步研議,並不以建置於上開系統為限。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