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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二十二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4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3會議室
參、主席:楊錫安處長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會議結論: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報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FAQ題庫建置及滿意度調查追蹤回應、交貨速度評量雛形系統」,該等系統俟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局)於94年8月31日前完成測試,並經中華電信調整後,儘速公開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稱電子採購系統)營運,以提升集中採購品質及廠商交貨速度。另中信局同意將電子採購系統之FAQ及線上論壇之問答內容編輯成冊,並將於機關說明會時分送各機關參考。
二、中信局就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二)之報告,基於機關利用電子採購系統訂購共同供應契約產品之常用配備累計採購金額常逾10萬元,致無法使用電子訂購,為利機關訂購該等配備,請中信局研議擴大該等配備範圍並納入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之一。考量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爰訂定單一機關每次最高訂購數額,單一訂單超過該數額之訂購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自行辦理採購,亦可避免機關將大數額之訂單,未經公開程序,邀請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比、議價後決定訂購對象而衍生弊端。
三、中信局為降低共同供應契約措施對中小企業商機之衝擊,已採用最低標搭配複數決標之方式,以增加決標廠商家數,惟部分案例決標程序未具有最低標之競標精神,或以單一底價適用全部廠牌之不合理情形,請中信局檢討。另請中信局研議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或由廠商報列低於市價之減價額度,辦理後續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
四、請中信局依審計部意見,研議降低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服務費並建立合理之收費原則及基準,並將研議結果函送工程會及審計部。
五、中華電信訂於94年8月26日前將行政院衛生署提供之藥品衛材共同供應契約之決標品項、價格及契約公告於電子採購系統。至其他中央機關醫療機構藥品衛材交易平台之整合,仍請中華電信協調處理。
六、關於廠商於原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被訂購機關登錄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之意見,如個案共同供應契約仍在有效期限內者,請中信局積極處理並將其結果具體填入追蹤表;契約期限已屆者,該等意見得轉入新機制之歷史區。另屬保固階段之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之意見,應保留於新機制之待處理區,期限為3年。
七、為達成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提升集中採購品質之目的,減少履約狀況不良廠商接受訂單之機會,請中華電信研議於訂購機關下訂前,電子採購系統可出現該廠商曾被登錄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之警示視窗,供訂購機關參考。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