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38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6年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3會議室
參、主席:蘇代處長明通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會議結論: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報告機關傳輸複數決標採購之相關決標資訊之簡化作業研議結果,洽悉。有關簡報資料之決標公告示意所列之相關欄位名稱,請修正為政府採購法令使用之文字;另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決標公告子系統應與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資料登錄,應適度整合,以減省採購人員之登錄作業;至於與會人員所提相關意見,請中華電信納入考量。其他開發細節及實務操作部分,請中華電信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會後再行研討。本項簡化複數決標傳輸作業之新機制,請中華電信於97年1月1日以前開發完成並正式啟用。
二、關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大量訂購線上詢價功能,係由機關就提供價格最低或減價比率最大之廠商擇一下訂,系統應配合調整。至於其他部分,請中華電信依與會人員意見調整,並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洽商相關細部技術性問題。另請臺灣銀行採購部就目前條件可行之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儘速提供各機關利用本功能辦理大量訂購之詢價作業,並就各品項共同供應契約特性,檢討大量訂購之條件。
三、臺灣銀行採購部以訂有底價最低標及分項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並允許不同決標價格,應注意訂定底價之合理性及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最低價格之競標精神。另請臺灣銀行採購部研議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及第54條規定,以不訂底價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之可行性。
四、關於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與臺灣銀行於96年7月1日完成合併,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曾致函臺灣銀行及中信局略以:中信局原依中央信託局條例所經營之非屬銀行業務之其他業務,合併後由臺灣銀行承接,其採購等業務與銀行法第3條第22款所稱「其他有關業務」有間,並請臺灣銀行於期限內調整為清算後停辦採購業務乙案,請財政部及臺灣銀行就政策面及需求面,向金管會加強說明續辦上開業務之必要性,並尋求相關法令限制之突破及提早因應。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