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26次會議紀錄壹、開會時間:民國95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4會議室參、主席:楊錫安處長           記錄:謝基政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伍、主席報告:(略)陸、會議結論: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報告電腦設備、國產毛巾及國產襪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辦理情形,洽悉。就電腦設備採購部分,請中信局於相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提供可支援Linux作業系統之相關防毒軟體品項,供機關採購;國產毛巾採購部分,請中信局於契約有效期限內,實地查訪尚未取得「台灣製毛巾標章」之國內製造工廠之生產製造流程,以確認是否符合契約相關規定;國產襪子採購部分,請中信局先就機關需求規格明確且爭議較少之襪子辦理招標作業。二、關於中信局研議建立合理之作業服務費收費原則及基準乙節,請針對審計部94年6月9日台審部伍字第0940002271號函附件審核通知質疑事項,例如年度手續費總額及營業利益率等,詳實檢討補充說明,並研議再調降作業服務費之可能性,儘速函送審計部及工程會。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開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線上優惠條件徵詢功能乙節,請依下列原則修正徵詢功能,並先向曾利用優惠條件之機關徵詢意見納為系統開發參考再提報工程會:(一)須為符合共同供應契約所定得洽訂約廠商商定優惠條件之規定者。(二)廠商回復機關發出之徵詢訊息期限,原則預設為1個工作天,惟機關得視採購個案情形選擇更長之期限。(三)機關應註明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有效期限,該有效期限原則預設為徵詢訊息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4日,廠商得於回復訊息聲明延長優惠條件之有效期限。(四)機關應將是否採納訂約廠商回復之優惠條件訊息,通知各該廠商。四、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報告中央各機關藥品集中採購整合情形,洽悉。請衛生署繼續召集相關單位研議辦理,並將研議結果通知審計部及工程會。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