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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37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6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主席:蘇副處長明通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會議緣起:
一、據審計部96年7月24日台審部五字第0960002763號函指出國家安全局暨所屬、內政部警政署暨所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國防部所屬,於91年至95年間辦理槍枝採購,查有不同機關於相同年度採購同類槍枝,或委由非專責採購機關辦理採購等情形,致決標價格多所偏離市場行情,該部建議本會協助整合各類武器需求機關之需求特性,分別委由專業採購機關善用集中採購作業模式,俾發揮經濟效益,提升採購績效。
二、除上開機關外,經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尚有法務部調查局曾採購槍枝子彈,爰邀集國安局等主要槍枝需求機關研商是否可整合槍枝之需求特性區分類別,由專責機關集中採購。
陸、會議結論:
一、國防部已規劃將97年度之槍枝需求集中並由專責單位辦理採購。警政署表示自94年度起,槍枝已改由警政署統一辦理,並委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採購,再配發給所屬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使用,另因槍枝尚須由使用機關填具「最終使用者證明」,軍警槍枝合併採購,應考量各輸出國是否願意出售予軍方。
二、查行政院修正核定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已指定國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為警用武器彈藥及軍用武器之訂約機關,且已建立集中採購制度,請國防部及警政署分別整合所屬機關之槍枝需求,並由專責採購單位辦理槍枝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
三、至於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槍枝採購需求較為零星,且97年度均無採購槍枝計畫。惟日後如有採購需求,且與國防部或警政署擬採購之槍枝規格性能相同者,建議儘量合併採購。另國防部可提供其所屬205廠國產槍枝產品目錄供各機關參考。
四、槍枝之子彈採購,比照上開槍枝採購模式辦理。
五、另審計部指出過去槍枝採購決標價格多所偏離市場行情乙節,查政府採購法第61條已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刊登決標公告,各機關辦理槍枝採購時,可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其他機關決標金額歷史資料。各機關採購槍枝彈藥之價格,亦可相互交流。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