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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三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討論事項及結論:
一、基於減省機關採購人力及重複辦理圖書採購,94年度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原則仍由工程會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辦理,其適用機關為中央各機關,惟為避免產生爭議、增進圖書採購時效性及便利性,請中信局參考機關、廠商及相關公會團體之意見研妥招標文件,載明合理之最低訂購量及得不利用本契約之彈性、寬鬆適切條件,另為維持中小企業及地方型廠商之商機,請明定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地方機關依「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補助規定應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者,應採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者,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調整系統選項,以利接受中央補助辦理採購之地方機關使用。本案中信局同意,調降其作業服務費為1.0%。
二、關於「反洗淨化過濾器」及「生態泡沫滅火器」是否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乙節,基於產品規格眾多,且涉及技術專業,中信局前進行需求調查時,並未提供前開之規格說明,調查需求結果恐有偏頗,請中信局分別請內政部消防署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機關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評估,並洽已採購該產品機關提供使用情形意見後,再視情形將本案提報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討論。
三、中信局針對公務車輛及影印機共同供應契約之研議優惠數量分別調降為單一機關單筆訂單為50輛及100台乙節,該數量及所換算之金額似乎偏高,恐僅極少數個案符合條件,請中信局檢討其合理性,並請研議以訂購金額訂定優惠條件及其他品項優惠之方案。
四、經中信局檢討電腦設備更新汰換快速,預期採租賃方式將成為未來趨勢且尚屬可行,惟購置與租賃於預算編列上分屬資本門及經常門預算且存有現金流問題,請中信局洽專業機關(如行政院主計處電子中心)進行可行性評估後再視情形,將本案提請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討論。
五、關於中信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代辦服務費調降課題,雖已有些許進展(例如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調降為1.0%),但部分案件仍有調降空間,例如公務車輛之單筆訂單達1億元者方有80%之優惠,其金額偏高,顯不合理,仍請中信局提出完整規劃且合理之調整方案,提報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會議。
六、臨時動議:
提案一:部分機關反映採購大型伺服器時,因規格涉及高度專業不易訂定,及採購標的價格甚高,常難以一次編足預算採購,且機關間具有共通性需求,建議可否採租賃方式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供機關利用,減省重複辦理採購之人力。
結論:關於大型伺服器租賃共同供應契約,請中信局研議可行性再議。就專業性技術問題,必要時得洽中華電信協助。
提案二:提昇機關資安防護能力為行政院積極推動之政策,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已針對各級機關之安全防護能力分級,並規範達成之時間表。有鑑於部分機關資訊部門無足夠人力或能力訂定技術規範,且預期資安相關軟硬體未來採購頻率及共通性甚高,建議可就資安軟硬體簽訂供同供應契約。
結論:為落實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資安政策,且預期各機關就資安相關軟硬體應有共通性需求,基於專業性考量,建議將本案提報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討論,建議由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研訂共通性規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請中信局代辦採購,供各機關使用。
七、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