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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十九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4年4月11日下午2時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2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討論事項及結論:
一、關於各機關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對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之立約廠商所提出之不滿意及非常不滿意之意見,請中信局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妥適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覈實刊載於該機制之訂約機關處理欄位,以善盡履約管理之責任。另列席各單位就該系統所提之建議(例如自動計算驗收扣款、滿意度調查時間點提早等)另研議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關於單一大批量訂單之優惠條件,中信局不應僅限金額為唯一考量,應就標的特性研訂其合理、適切之優惠條件。另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各機關辦理共通性之小數額、頻繁之採購,並透過網路訂購方式提升採購效率,請中信局未來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訂定合理之每次最高及最低採購量,並適時舉辦說明會,俾利機關與廠商充分了解相關措施。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就電子支付方式及調降電子支付費率提出之多種方案,事涉整體服務費之收取,併中信局調降作業服務費之研議結果,併同第1點之議題,擇期召開會議研議。
四、請中華電信依既定時程協調行政院衛生署等中央醫療機構將其決標品項及訂購、付款之筆數及金額進行整合,並公告於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五、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4年2月14日致函工程會表示,經評估檢討結果不予訂定垃圾車共同供應契約,惟為避免地方機關採購環保車輛發生弊端,仍請環保署就環保車輛之主體設備及其搭配零組件選項訂定規格供地方機關參考。
六、中信局報告租賃非全時公務車輛之共同供應契約網路需求調查結果,各機關共通性需求數過於零星,尚不具集中採購效益,爰不由工程會指定機關簽訂該項共同供應契約。
七、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其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之2年期限,如機關認為訂定超過2年之契約方具採購效益,不得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機關利用中信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者,其超過2年之部分,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含後續擴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辦理採購。
八、為配合推動非核家園具體行動方案,俾利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全面汰舊更新換置高效率省能冷凍設備乙節,中信局預定於94年4月間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仍請積極辦理後續招標作業。另中信局報告因部分品項未定有國家標準無法認定是否符合高效率省能規格乙節,建議可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由廠商自行提報高於一般規格之項目供中信局評選,以配合推動非核家園具體行動方案,供機關上網訂購。
九、關於中信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產品,部分項目市面常有頻繁降價促銷之活動,除廠商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主動優惠適用機關外,中信局更應積極主動請廠商降價,並依同辦法第9條及契約規定進行履約管理,俾使適用機關亦享有相同優惠價格。
十、關於公務車輛租賃共同供應契約系統之續租檢核功能,請中華電信及中信局依工程會94年4月12日函,將相關租賃共同供應契約續租檢核功能逕自協調修正。另中華電信報告93年各機關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購契約額外項目之金額已達1億8千萬元,請各訂約機關依採購標的特性,將與契約主項目相關配備一併納入該契約選購項目,俾利各機關辦理電子訂購。
十一、關於「反洗淨化過濾器」及「生態泡沫滅火器」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乙節,請中信局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網路需求調查,必要時,得要求具需求之機關以書面回復實際需求。如調查結果,有二以上機關就該2產品分別具有共通性需求,該等機關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協議其中一機關為訂約機關,分別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中信局代辦採購。另為減省辦理重複採購之人力,該契約得視需要,將同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載明於招標文件。
柒、提案討論:關於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9次會議交下研究92及93年決標價與各該年度物價指數之相關性。
結論:93年度決標價格高於92年度之訂約機關,計有國防部、內政部消防署及中信局,綜合各機關意見主要係因國際原油及鋼鐵物料上漲、規格調整、採浮動式價格或比較母體不同等。以消防署之書面資料為例,其物價指數漲幅平均約16.12%遠高於決標價格平均漲幅8.93%,顯示如考量年度物價指數影響,93年度決標價格較92年度小幅上揚0.03%尚屬合理。
捌、臨時動議:行政院主計處代表提出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簽訂之便利商店禮券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請領契約價金所開具之證明單無法核銷乙節,提請討論。
結論: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簽訂之便利商店禮券共同供應契約,因契約明定「……,由立約商開具收據(或證明單)並檢附簽認單,向訂購機關請領價金,……。」致衍生無法核銷之困擾,且涉及營業稅開徵事宜,請中華電信立即將該契約自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中移除。
玖、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