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十六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三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報告及討論事項:(略)
柒、結論:
一、關於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辦理之「印刷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如中央各機關仍具共通性需求,原則仍援前例續辦。惟請中信局就是否保留全區、分區原則、投標廠商資格及每次最低採購量等節,依機關需求並參採公會意見研訂妥適之招標文件。
二、針對機關反映中信局作業服務費過高乙節,中信局原則上將採單次訂購金額較大之訂單提供服務費折扣方式優惠,相關系統調整事宜,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協助。另訂購金額較小之訂單,請中信局就採購標的特性,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併徵詢機關及廠商意見,於招標文件載明合理之每次最低採購量,及未達該數量(額)者,得不利用之情形,以提昇採購效率。
三、機關採電子支付,如於年度結束前完成刷卡,即視為完成付款手續,納入應付未付數計算,並計入當年度執行率;未完成付款手續者,應請主會計部門協助辦理預算保留程序。另請中華電信於系統開發提供機關採電子支付並完成刷卡手續之標案報表,供採購人員及主會計人員比對。
四、關於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第七次督導小組會議交議研究「駕駛人力委託外包」共同供應契約乙節研議結果,請中信局加強履約管理,例如:可於招標文件載明,付款時應查核廠商前一月之員工薪資具領清冊。至於駕駛人力素質及流動率過高問題,該契約第十點及第十四點第(十三)款已分別就相關罰責明文規定,如有符合該款情形,訂購機關應依契約規定處理並通知訂約機關。
五、關於部分廠商向中信局建議電腦設備共同供應契約採租賃及租購方式辦理乙節,請中信局徵詢機關需求情形並研議其可行性後提報本小組。
七、散會
(上開會議紀錄結論三,經提報94年2月21日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9次會議,業經行政院主計處代表意見修正為:機關採電子支付,如於年度終了前完成刷卡,即視為完成付款手續,並計入當年度執行率;未完成付款手續者,納入應付未付數計算,請主會計部門協助辦理預算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