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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分組第32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5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1會議室
參、主席:楊立奇處長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報告:(略)
陸、會議結論:
一、行政院衛生署業於該署網際網路提供連結,俾便各界查詢已公開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藥品衛材聯標之決標資訊。惟目前尚有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未將上開決標資料傳輸至該系統,請上開機關於下次辦理藥品衛材聯標採購招標公告時,如確屬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應將相關決標資訊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及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決標公告,並傳輸至該系統。另請上開未傳輸之機關先徵詢訂約廠商將決標資料公開於該系統之意願,相關傳輸及技術問題,請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協助。
二、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現行查價機制,已納入定期派員至大賣場實地查價之方式,請中信局持續辦理。為補充中信局人力實地查價之不足,請中信局洽中華電信研議,由系統每月主動發出電子郵件通知廠商及機關,詢問廠商是否提供降價活動,及瞭解機關自行採購或利用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是否有低於契約公告決標價格之情形,以獲得相關回饋資訊。另中信局報告部分機關因價格因素,不利用中信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檢討結果,同意備查。
三、中信局依第29次會議結論四,報告其他待研議之24項商品納入共同供應契約品項辦理情形,同意備查。
四、關於將後續數年維護服務價格,納入中信局辦理之電腦軟硬體共同供應契約一併招標乙節,中信局得於上開品項招標時列出屬一般性之維護項目及維護期限或由廠商自行報列維修項目,該等維護服務項目得依附於相關電腦軟硬體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後由訂購機關自行選購符合其需求之維護項目,於契約有效期限內辦理訂購,請中信局持續研議辦理。
五、中華電信報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標示廠商願提供之促銷期間或數量及其促銷價等功能開發修正辦理情形,洽悉。請中華電信就價格促銷部分之功能先行完成開發並上線運作,至於其他功能得採逐步方式,並參考中信局意見持續辦理。
六、有關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16次會議決議交下研議,改善外界質疑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得標後,機關擇定訂購對象之作業方式未公開,形同訂約廠商護身符乙節,請中信局會同中華電信儘速開發下列各系統功能:(1)就符合契約規定之大量訂購部分,維持現行網路徵詢機制,並於徵詢後產生請購單前,由機關填入擇定訂購對象之理由;(2)未達大量訂購部分.由機關於產生請購單前,填入擇定訂購對象之理由。該等理由及相關訂購資訊須能分別提供曾被徵詢優惠條件之廠商或該共同供應契約品項之訂約廠商於系統進行查詢,惟中華電信得限制廠商查詢時段,以維持系統之正常運作。必要時,得洽工程會協助。
柒、臨時動議:
案由:研議價格敏感度較高或價格生命週期較短之資訊設備產品,應如何簡化中信局內部作業以增加招標頻率及減少廠商準備投標文件負擔之作法,提請 討論。
結論:經中信局自行評估,大部分電腦廠商認為增加資訊設備產品招標頻率,將造成投標廠商疲於奔命及增加押標金、保證金負擔,而就履約期間價格變動部分,現行之系統促銷功能已可即時反映市價;規格變更部分,得由製造廠代得標廠商提出,經中信局審查符合,將准各得標廠商更新型號並公告於系統,爰目前機制均可反映價格及規格短期變動問題,無需修正為每季招標乙次。至於減少廠商準備投標文件負擔部分,中信局已提出相關簡化措施例如:(1)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得於投標時,以製造廠規格證明文件取代應送審之多種規格資料,減省投標廠商填寫規格文件之作業時間;(2)投標廠商資格部分,僅規定基本資格;(3)履約期間如有製造廠提供價格優惠,得由製造廠代該廠牌提出優惠價格,並於中信局批次處理,簡化廠商作業手續。另以選擇性招標辦理或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招標決標作業,中信局將再研議辦理。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