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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八次會議紀錄
院長致詞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壹、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四會議室
參、主席:蘇副處長明通 記錄:陳尤佳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討論事項:(略)
柒、結論:
一、 各機關採購期刊,如屬共通需求特性者,可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機制辦理,並得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六點指定財物、勞務採購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期刊採購之屬性,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認定之,如難以認定其歸屬時,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得按預算金額比率高者認定之。如採購標的為「期刊訂購服務」,且明定服務範圍包括催缺、提供運送報告、線上檢索書目等服務項目,依上開規定可認定為勞務採購。
三、 如屬勞務採購之期刊採購,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如屬財物採購,依同條項第四款規定,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件特性無收取押標金及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四、 期刊採購之付款方式,一般交易慣例為訂購後即先支付貨款,性質上屬預付款,是否收取預付款還款保證,機關得視採購屬性,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免收預付還款保證。未來如採行共同供應契約,有關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作業,由訂約機關處理,可減省各機關自行辦理收退之行政作業及人力成本。
五、 本會訂頒預付款還款保證格式係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所訂定,有其一定之效力。惟如機關同意廠商依個別銀行格式繳納,應注意兩種格式內容之異,以維護機關權益。
六、 遇有逾期出刊、缺刊時,應視個案情形衡酌是否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後,再依契約規定處理,建議先洽請訂約廠商提出說明,如理由正當之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國外出版商倒閉),經查證屬實者,得予免責。
七、 一般期刊採購,如以期刊種類為項目且選定雜誌名稱,其決標原則可採最低標、分項複數決標;如履約事項除了期刊供應外,尚包括代理商需提供之服務內容,屬異質性採購者,其決標原則可採最有利標。
八、 為提升期刊採購效率,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另簽訂長期契約或分期付款亦屬可行,惟請注意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
九、 部分機關辦理期刊採購,其帳務處理因貨款預先支付而採暫付款列帳,俟交貨驗收合格且無待處理事項後沖帳核銷之作法,涉及預算保留問題,非屬政府採購法令之解釋,請自行洽審計機關、行政院主計處處理。
十、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為全國大專院校向國外採購電子期刊/資料庫,節省各校自行採購之成本及人力,執行成效顯著,其經驗足供各機關援引參考。
十一、 為減輕中央機關、學校採購期刊之人力,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本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明(九十三)年國內期刊之需求調查,就共通需求之期刊,規劃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建議按期刊特性及語文分類,採分項複數決標,以打破市場壟斷,有效改善價格逐年上揚之情事。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