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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40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7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3會議室
參、主席:蘇處長明通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會議結論: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報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決標公告與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採購系統)之整合暨電子採購系統優惠條件徵詢功能,洽悉。有關決標公告與電子採購系統之整合,請中華電信持續辦理。至於電子採購系統之大量訂購優惠條件徵詢功能,請中華電信就下列意見修正系統內容。
(一)訂約機關徵詢條件設定畫面之原「契約是否提供優惠條件」欄位名稱,請修改為「契約是否訂有大量訂購時允許訂購機關得洽廠商另行議定優惠條件之機制」。
(二)訂購機關產生請購單前之原警示視窗註記之「…,必須進行徵詢後才能下訂」字樣,請修正為「除擬訂購之項次僅有1家廠商得標,或就契約已標示可提供大量訂購優惠條件之廠商選購者外,機關應自行徵詢2家以上廠商方能下訂。」並於上開視窗加註「請購對象之選定須有內部簽辦程序」字樣。
(三)研議將個別機關之大量訂購優惠條件議定結果,公開於電子採購系統供其他機關查閱參考,俾使資訊透明化。
(四)另請臺灣銀行採購部研議於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由投標廠商自行於報價時主動標示可提供大量訂購之優惠條件,並於決標後列入契約供各機關選購。
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招標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請中華電信於電子採購系統通案控管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執行請購及下訂,惟大宗物資(鋼筋、水泥、柏油等)共同供應契約基於採購標的特性,不受上開單筆訂購金額之限制。請中華電信於1個月內完成系統設定,並先行於電子採購系統預告。
三、臺灣銀行採購部報告共同供應契約所提供標的品質之把關權責分工事宜檢討結果,洽悉。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品質把關目前已有下列機制,惟仍請臺灣銀行留意電子採購系統之滿意度評量結果,適時邀請評量較差之廠商召開檢討會議,以維護共同供應契約品質。
(一)訂購機關應依契約規定辦理驗收,以確定採購標的之品質,如有發現品質不良情形,應通知廠商及訂約機關。
(二)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訂購機關對於各廠商交貨、驗收及保固各履約階段之滿意度調查評量機制,訂購機關亦可即時反映共同供應契約之品質。
(三)臺灣銀行為避免國產毛巾、襪子及鞋品共同供應契約廠商以國外產品混充交貨,已有會同訂購機關辦理實地查廠之機制。
四、有關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21次會議交下,目前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代辦採購及共同供應契約業務,現行體制及其他機關有無可替代之可能性,而無需由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金控)另成立孫公司之需要乙案,依臺灣銀行報告台灣金控轉投資1家創投公司,再投資設立1家辦理採購之公司,須面臨立法院審議轉投資新公司之預算及2家新公司之組織條例、銀行經營績效、人力不足等問題,且臺灣銀行常務董事會議已決議,於政府組織再造未完成前,先維持現狀。為利因應需要,未來如不透過臺灣銀行代辦採購及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業務,俟現行契約有效期限屆滿後,其可行之作法如下:
(一)代辦採購業務,由各需求機關自行辦理或自覓代辦機關或洽其上級機關協助辦理採購。
(二)由各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5條第1款(二以上機關協議辦理)及第2款(由部會指定機關辦理)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三)由工程會協調各部會或公營事業,指定適當機關分別辦理現有由臺灣銀行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業務。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