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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31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5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2會議室
參、主席:楊立奇處長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報告:(略)
陸、會議結論:
一、關於受大陸進口衝擊之相關工業產品,經濟部已成立跨部會之艱困傳統產業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傳產小組)逐季開會檢討。辦理國產品共同供應契約為輔導協助受大陸進口衝擊產品方式之一,未來相關產品如經傳產小組認定為有明顯衝擊者,傳產小組得行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辦理需求調查,以瞭解各機關是否具有共通需求特性,如調查顯示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並經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會議(以下簡稱推動小組)決議後,得列為共同供應契約品項之一。
二、至於經濟部工業局建議中信局辦理手動油壓托板車共同供應契約乙節,囿於中信局需求調查時間過短,與工業局調查結果有異,請中信局於會後重行函請各機關辦理需求調查,期限為2個月,並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協助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採購系統)提供本案需求調查之警示視窗及手動油壓托板車之圖樣。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表示:(一)我國目前非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國,故GPA實際上對我國並無拘束力。(二)政府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應按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購。我國於未來成為GPA會員國後,對於採購金額於門檻以上者,即應依據採購法第43條及第44條之規定,遵循GPA相關規定辦理。對於未達門檻金額、不在承諾清單內及屬於國家安全者,則可以協助國內相關產製業者為前提,優先考量採購本國貨品。(三)本局支持以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協助受到大陸產品衝擊之國內相關業者。
三、中華電信已提供可連結之網址予行政院衛生署,請衛生署儘速依推動小組第30次會議結論四,將上開連結公開於衛生署網際網路,供各界查詢中央機關藥品、衛材聯標決標資料。
四、請中信局依據審計部就工程會93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之審核通知審計結果二之(一)、附表4及附表5內容,進一步詳實檢討,研議建立合理之收費原則及基準,並儘速函復工程會。另請中信局說明代辦採購業務之收益占中信局整體利益之比率,且鑒於多項採購機制已電子化並透過網路提供服務,人力支出部分似可減省,請再就特定品項研議調降作業服務費率。
五、關於中信局報告之共同供應契約標價查價機制建立情形,請就「查價之來源或依據」部分,研議增加實地查看訪價方式。至於產品價格之比較,請中信局依產品規格實質內容作比較,勿僅以產品型號比對價格。
六、關於將後續數年維護服務價格,納入中信局辦理之電腦軟硬體共同供應契約一併招標乙節,經中信局說明實務作業有困難之處,不宜以上開方式辦理。建議中信局得參酌過去行政院主計處電算中心辦理電腦採購之經驗,研議辦理本案之適當方式,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七、中華電信報告電子採購系統相關新開發功能及作業流程,洽悉。關於原規劃促銷商品項目查詢功能乙節,請依中信局意見取消;廠商提供之促銷資訊,基於促銷內容之多樣性,請中華電信研議加入顯示非以價格促銷內容之功能;相關系統功能及操作流程,請以便利採購人員使用為考量基準。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