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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十三次會議紀錄
院長致詞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壹、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正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三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報告及討論事項:(略)
柒、結論:
一、有關九十三年度文康旅遊活動共同供應契約,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局)已透過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需求調查,惟僅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國立鹿港高中表示具有需求,因需求甚低,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針對公教人員個人規劃「休假旅遊宅急配?九十三年公教員工國內休假旅遊行程」,本案九十三年度暫緩辦理。
二、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因各機關圖書類別需求不同,且部分機關對契約規定之交貨期限、圖書分類及缺書證明是否確由原出版機構開立多有意見,請工程會近日內會同中信局邀集圖書業者及圖書採購機構辦理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檢討座談會,改善目前機關與業者之爭議,以增進採購效率;另請中信局依原規劃期程辦理中文期刊採購;西文期刊部分則請中信局廣徵各大專院校之意見後再行斟酌。如圖書採購確有不適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情形,得考慮縮小適用範圍。
三、關於清潔服務共同供應契約,考量各機關對於清潔服務需求內容不同,中信局檢討結果認為共通需求之程度甚低,暫不辦理。
四、有關推動共同供應契約措施遭民意代表質疑影響中小企業商機,請中信局彙整九十二年度針對中小企業相關配套措施書面資料,及請工程會統計九十二年度財物及勞務達成之利用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及電子訂購比例之資料(含訂購筆數及金額),併請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前完成上開資料。
五、中信局建議新增原「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所列品項外之傳真機、印表機及影印機耗材等三品項之共同供應契約,因目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分公司總務處(下稱中華電信)為其所屬單位已分別簽訂傳真機及印表機耗材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限分別為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八月三十一日),為避免由工程會指定中信局就上述三品項訂訂共同供應契約,有全國中央機關適用之情況,將造成同一品項二中央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情形,基於行政一體立場,請中信局暫不就上開品項訂定共同供應契約。
六、非工程會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指定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立約機關及適用機關針對個案考量,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視需要不將同項第六款「非適用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規定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則可排除非適用機關利用該契約之機會。
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函請指定中信局賡續辦理九十三年度「建置內外部雙語環境設施翻譯(中翻英)服務」共同供應契約,為免廠商低價搶標,建議採複數決標搭配最有利標或評選優勝廠商決標,並開放協商機制。請中信局於招標前邀集相關業者及需求機關進行座談會,以確保翻譯服務品質並於招標文件加入品質保證機制。
八、依據「加速中央機關集中採購電子化推動方案」,本年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電子訂購比例應達百分之一百,為利既定政策之推動,訂約機關不得接受各機關傳真下訂。
捌、散會